(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永清,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国,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郑崇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妍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