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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小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5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