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冉爱萍,陈术华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爱萍,陈术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06号原告冉爱萍,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术华,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655号(清河水岸6栋1楼1号2-1),组织机构代码79073666-0。法定代表人张成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健,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爱萍、陈术华与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冉爱萍、陈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爱萍、陈术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冉爱萍、陈术华负担。审判员  吴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