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艳梅与王俊和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梅,王俊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陈艳梅,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村。被执行人王俊和,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梅与被执行人王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陈艳梅于2015年5月29日依据齐富农仲裁(2015)第00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俊和归还承包款24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陈艳梅自愿撤回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富农仲裁(2015)第0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