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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15郑开理与黄琴、郭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理,黄琴,郭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94-1号原告郑开理,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襄阳市邮政局职工,住襄阳市。被告黄琴,女,汉族,1975年5月29日生,襄阳市邮政局职工,住襄阳市。被告郭政,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开理与被告黄琴、郭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开理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琴、郭政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郑开理提供其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69**号)及思威牌多用途乘用车(车牌号为:鄂FDL7**);案外人袁娟提供其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80**号)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郑开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琴、郭政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郑开理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邮驿桥小区2幢2单元7层左户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69**号)及思威牌多用途乘用车(车牌号为:鄂FDL7**);查封袁娟位于春园东路8幢2单元5楼50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8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