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梅与被告王桂林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梅,王桂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刘淑梅,女,195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献文,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林,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刘淑梅与被告王桂林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淑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刘淑梅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