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诉被告司国栋、朱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司国栋,朱喜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9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责人吕周谦,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筱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司国栋,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被告朱喜梅,女,1978年6月2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诉被告司国栋、朱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延恒人民陪审员 弓爱婷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