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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朱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朱孟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9319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一路A座博雅国际中心写字楼12层。负责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成敏,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秀翠,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朱孟荣,男,1989年10月16日。委托代理人朱孔希,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公司)与被告朱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成敏、李秀翠,被告朱孟荣委托代理人朱孔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城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为原告管理服务的新里西斯莱公馆别墅11-101室业主,与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1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自2014年1月至今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交,被告仍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9730.01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3600.7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孟荣辩称:被告没有和我签订合同,也没有向我催要过物业服务费。现在小区内绿化不好,管理混乱,原来是双车道,现在变成了单车道,幼儿园、摆地摊的什么都有,安全都没法保障,物业服务不好。原告应当提供清单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确实提供服务的项目我交,没有提供服务的我不同意交。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孟荣系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一段18号院新里西斯莱公馆别墅11-1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343.25平方米。2013年12月16日,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长城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绿地新里·西斯莱公馆项目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交接时间作为本项目的交接时点,交接时点前的责任和所有债权债务由原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和承担,交接时点后的责任和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别墅的收费标准为4.79元/月·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长城物业公司一直为被告朱孟荣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朱孟荣未交纳2014年1月1日起自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在绿化、机动车管理、安保等方面存在诸多瑕疵,不同意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顾客沟通记录表、催费律师函、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公司与被告朱孟荣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长城物业公司依据与北京绿地京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绿地新里·西斯莱公馆项目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了交接手续,并且自2014年1月起,原告长城物业公司开始为被告朱孟荣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朱孟荣提出原告长城物业公司在基础设施维护、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服务瑕疵,但从案件事实看,原告长城物业公司一直对包括朱孟荣在内的该小区业主进行物业服务,至今该小区运转正常,据此可以确认原告长城物业公司基本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故对于原告长城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朱孟荣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由于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其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孟荣给付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一万九千七百三十元零一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二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朱孟荣负担一百六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