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长林与张明亮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林,张明亮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刘长林,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被告张明亮,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林诉被告张明亮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林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林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依法减半收取89元。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新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