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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雷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30号罪犯雷田,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雷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6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计分考核获积极6个。原审认定罪犯雷田犯盗窃罪,系累犯,罚金一万未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罪犯雷田系累犯,根据其入监以来的劳动表现,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