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志学与河北省邯郸市永胜种植合作社、王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学,河北省邯郸市永胜种植合作社,王保香,王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张志学。被告河北省邯郸市永胜种植合作社,住所地:成安县西一环老人局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勇刚,合作社经理。被告王保香。第三人王育。原告张志学与被告河北省邯郸市永胜种植合作社、王保香、第三人王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申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学诉称,第三人从原告处借款先后共四次计21000元,未经原告知道将款转入被告王保香手中,王保香又将款转入被告河北省邯郸市永胜种植合作社,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互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退还原告张志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