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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顾红与吴云松、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红,吴云松,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顾红,职工。被执行人吴云松。被执行人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通榆北路69号1幢、2幢。法定代表人:吴云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顾红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云松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云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