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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雄伟与刘文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雄伟,刘文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950号原告梁雄伟,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文义,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雄伟与被告刘文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雄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