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终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肖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29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五河县,现住五河县。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次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五河县,现住五河县。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肖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某、朱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某、朱某撤回上诉。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秀莲审判员 饶 刚审判员 秦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