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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王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新东路10号。代表人龙相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洁,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王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胡家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曾繁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