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卫华,姜运坤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华,姜运坤,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349号原告姜卫华,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姜运坤,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卫华(系姜运坤之父亲),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655号(清河水岸6栋1楼1号2-1),组织机构代码79073666-0。法定代表人张成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华、姜运坤与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卫华、姜运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卫华、姜运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姜卫华、姜运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卫华、姜运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姜卫华、姜运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明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