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一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成都青羊联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一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青羊联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466号原告成都一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细明。被告成都青羊联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一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青羊联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一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青羊联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51元,退775元,由原告成都一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金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