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洪宽、金锦发与包宝怀、缪满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洪宽,金锦发,包宝怀,缪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75-9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宽。申请执行人金锦发。被执行人包宝怀。被执行人缪满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洪宽、金锦发与被执行人包宝怀、缪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包宝怀、缪满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包宝怀、缪满丹缴纳执行款215200.00元;二、负担本案诉讼费2264.00元,申请执行费31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包宝怀、缪满丹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苍南县龙港镇永泰嘉园1幢1802室房产(房产证号:00××15,00215514)登记在被执行人包宝怀、缪满丹名下、车牌号为浙C×××××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缪满丹名下,本院均已对其查封;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缪满丹银行存款37968.19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包宝怀、缪满丹名下的房产、车辆均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房产在银行有抵押贷款,申请人不要求对其处置;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扣划款37968.1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5)温苍执民字第775-4、775-5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陈洪宽、金锦发发现被执行人包宝怀、缪满丹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