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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与沈荣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沈荣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青阳镇圣杨路工业园区C-4。法定代表人张君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志峰(受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荣伟,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秋明(受沈荣伟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荣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润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蒋乔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