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庞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庞某。被告孙某。本��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