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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庞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庞某。被告孙某。本��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