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少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少民初字第91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舒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