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高民申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振华公司与周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高民申字第8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萧云阳,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剑,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毅,男。委托代理人:刘勇,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贵州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振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