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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丽与任河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任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80号申请人王丽,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任河,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王丽与被申请人任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任河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2万元,申请人王丽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丽提出的诉前保全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河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2万元。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学军审判员  唐彩红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