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丽与任河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任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80号申请人王丽,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任河,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王丽与被申请人任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任河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2万元,申请人王丽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丽提出的诉前保全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河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2万元。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学军审判员 唐彩红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