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与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郑福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树彬,四川格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军乐镇黑龙社区。法定代表人郑琼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州市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50元,由原告成都市温江天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