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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76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