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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陈立强、刘花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立强,刘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陈立强,男,现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花,女,现住址:吉林省蛟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254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陈立强、刘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立强、刘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立强、刘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立强购买的,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项目名称:******第******【幢】******【单元】103号房,丘(地)号:******,房号:******,建筑面积:124.4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号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