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萨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邵利春与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利春,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邵利春。被执行人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修理费93070元,利息13988元,案件受理费2334元,合计1093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