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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飞龙与被执行人海朝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飞龙,海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海飞龙,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海朝江,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海飞龙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海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飞龙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王志宏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蓓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