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飞龙与被执行人海朝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飞龙,海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海飞龙,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海朝江,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海飞龙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海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飞龙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王志宏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蓓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