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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与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住所地在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法宝代表人时兰湘,该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法宝代表人杜文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设备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评估报告需公告送达,暂不便处理评估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不便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暂不便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或暂不便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翀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