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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6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瑞泽工贸有限公司,张毅鸿,马增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652-2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瑞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毅鸿,女,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马增茂,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瑞泽工贸有限公司、张毅鸿、马增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市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