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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向东与郭德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东,郭德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向东,男,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郭德强,男,生于1970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东诉被告郭德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东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由被告郭德强赔偿其财产损失250元,并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东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东负担。审判员  宋德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 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