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东宏与王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宏,王丹,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李东宏,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超,男,正阳县法律援助受理点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丹,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陈丽,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宏诉被告王丹、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宏撤回对被告王丹、陈丽的起诉。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审 判 员  郭华伟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