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东宏与王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宏,王丹,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李东宏,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超,男,正阳县法律援助受理点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丹,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陈丽,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宏诉被告王丹、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宏撤回对被告王丹、陈丽的起诉。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审 判 员 郭华伟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