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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龚辉斌与秦玮璞、罗琼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辉斌,秦玮璞,罗琼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龚辉斌。被告秦玮璞。被告罗琼龙。原告龚辉斌诉被告秦玮璞、罗琼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龚辉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8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石剑利人民陪审员  郑樟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贾晶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