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相汉荣与王文成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汉荣,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相汉荣,男,出生于1966年4月1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广元市朝天。被执行人王文成,男,出生于1964年8月,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广朝法(2001)字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广朝法(2001)字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