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阿木提·麦海提与吕社有、张小学、艾沙·尧力瓦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木提?麦海提,艾莎?尤力瓦斯,张小学,吕社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木提?麦海提,男,1982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莎?尤力瓦斯,男,1963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学,男,1958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社有,男,1969年出生。翻译买买提?沙力,本院工作人员。上诉人阿木提?麦海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阿木提?麦海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其虽托人到本院称其因病未能到庭,但未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46元(缓缴),上诉人阿木提?麦海提不再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锋审 判 员 康常荣代理审判员 王 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