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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71号原告:毕某某。委托代理人:侯立伟,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立伟、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10月19日在胶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5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魏某甲。后因被告问题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魏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过程中因需咨询问题而与被告相识,后相恋,并于2011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子魏某甲。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主张被告不管孩子,并且对原告家庭暴力,还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认可婚后原告对孩子照顾得更多,但不认可实施家庭暴力,也不认可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认为发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原告说谎,是非不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本院的调解笔录在案佐证,经本院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后并生育儿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矛盾争吵,但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对此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今后,若原、被告双方能珍视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体谅,互相包容,互相信任,像初识时那样同舟共济,原、被告和好也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因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欧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