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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毕树元与河北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树元,河北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毕树元。被告河北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顺龙,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原告毕树元诉被告河北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树元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树元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树元负担。审判员  王彦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