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彭某红与黄某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红,黄某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彭某红,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某荣,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彭某红诉被告黄某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莫华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连春平、人民陪审员曾东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丽珍担任记录。原告彭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荣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红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2月17日到民政局领证结婚,2011年1月21日生下儿子黄某佑。原本我与被告两人都是老师,我在廉江市一所普通中学当教师,他在廉江良垌镇乡村小学当教师,生活虽清贫,但还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但是,被告对家庭感情淡薄,沉迷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家人多次劝告都没有用。2011年12月份,被告更是变本加厉地赌,不仅把家中的积蓄输光,还把家里的田地和山林抵押给外人,甚至多次借高利贷,数额达13万元左右。2013年8月高利贷找上门,为了家庭我被迫无奈只好向好友借了2万元,向妹妹借了1万5千元给他还了一部分的债。在2013年11月20日,被告因车祸入院,膝盖粉碎性骨折,为了家庭和儿子,我只好又向朋友借了5千元,向妹妹借了2万元给他治伤和还债。我还把自己的工资存折也抵押给了别人借了2万5千元给他治伤和还债,每个月还要还本金和利息给别人,至今都没有钱把工资存折赎回来。然而被告并没有改过,2014年4月,腿伤好后就又借了一万元高利贷去赌。赌输后就借口说去肇兴打工赚钱还债,高利贷追上门后我才知道。为了孩子和我父母的安全,我不得不四处借钱还了这一万元,而被告却无动于衷,不管不顾,电话打通了也不接。由于被告之前借了债主郭树聪的6万元赌债不还,债主告上法庭,银行每月又从我的工资本扣除500元,而被告放弃教师工作后一分钱也不还。我与儿子的生活非常拮据。被告2014年4月离开廉江去肇兴打工至今未曾寄过一分钱给我,甚至连电话也换了。我后来找到他的电话号码,打通后发现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他就把我的电话设置为阻止模式,我再也联系不了他了。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令我非常心寒,他既不顾及夫妻之情,也对孩子毫不关心,甚至连做人的基本道义都没有,夫妻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我认为再继续保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已没有任何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我如今和儿子住在娘家,儿子从小与我生活,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了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我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有三千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六万七千元。由于被告借郭树聪的六万元,我并不知情,是被告个人赌博行为,而且担保人也不是我,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佑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7千元(从2015年1月起至2029年1月止,按每月400元计);3、被告个人借郭树聪的6万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针对原告彭某红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黄某荣没有答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17日结婚;3、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生育儿子黄某佑。4、(2014)湛廉法执字第280-1号、208-2号执行裁定书,证明被告欠郭树聪本金6万元是其个人债务;5、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欠高利贷1万元,原告于2015年6月份已经替其偿还。被告黄某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黄某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证据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确认。证据5因没有债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湛江幼儿师范学校的同学,于2003年自由恋爱,2010年12月17日双方在廉江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佑。2015年4月28日,原告以被告沉迷赌博欠高利贷不还、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并生育一个儿子,可见原、被告之间还是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和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沉迷赌博,多次借高利贷,数额达十三万元左右,原告已经替被告偿还高利贷六万元,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爱,诚心相待,加强沟通和交流,维系来之不易的婚姻。被告黄某荣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拿出实际行动,改掉不良嗜好,履行丈夫和父亲的职责,用关爱和体贴感动原告,用心照顾及培养好儿子,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家庭,让原告重拾婚姻的信心。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红与被告黄某荣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华存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韦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