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蒋某某等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平阴县。法定代理人贾传兰,女,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蒋某甲,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姜某某,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蒋某某、蒋某甲、姜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30000元,已执行22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