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美文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美文,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冯美文。被执行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188号。法定代表人梁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美文与被执行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美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额161,518.24,执行费2,32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841.2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