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康建民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康建民。被执行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负责人:郭众天。本院在执行康建民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已资不抵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乌中民三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银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