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济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张治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济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张治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39号原告:程济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程济万,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治勇,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济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张治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济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济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济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程济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冯书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文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