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商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沈振新与于海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振新,于海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商初字第1149号原告:沈振新,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被告:于海刚,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振新与被告于海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协商解决,已无其他纠纷,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