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滕越、单成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英,滕越,单成航,刘广辉,董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04号申请人陈秀英。委托代理人王学志。被申请人滕越。被申请人单成航。被申请人刘广辉。被申请人董敏。申请人陈秀英因与被申请人滕越、单成航、刘广辉、董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单成航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为8万元)和被申请人董敏所有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8万元)。代理人王学志自愿用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担保人陈中宝自愿用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单成航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董敏所有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代理人王学志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陈中宝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