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永平、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平,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卓盛军,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平,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宣公路28号。负责人石志全,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卓盛军,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法定代表人孙福兴,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执字���115-2号执行裁定书,将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单位的收入210.5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