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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调确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调确字第42号申请人:兰X一,女,1944年出生,第八师一四二团退休职工,住该团15小区。申请人:兰X二,男,1950年出生,第八师一四二团退休职工,住该团惠园小区。申请人:兰X三,女,196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迎宾路。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兰X一、兰X二、兰X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伟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兰X一、兰X二、兰X三因继承被继承人兰X四的遗产产生纠纷,于2015年7月27日经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兰X四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安镇支行卡的存款余额全部归申请人兰X三所有;二、兰X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镇支行的存款余额全部归申请人兰X三所有;三、申请人兰X一、兰X二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白慧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