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与毛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负责人刘翔,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小兵,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菊,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毛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合法传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前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