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天录与侯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录,侯春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王天录,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教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选,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教师。被告侯春才,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干部。原告王天录与被告侯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录的委托代理人张文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春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天录诉称,我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6月被告侯春才因其母病重需住院治疗向我借款,我先后两次借给被告侯春才现金40000元,被告侯春才为我出具了借条,内容为:“暂借王天录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县纪委:侯春才,2013.6.21。”此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清偿了10000元,剩余30000元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侯春才承认原告王天录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侯春才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清偿原告王天录现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王天录25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侯春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