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范英杰与余姚市赛格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200号原告:范英杰。被告:余姚市赛格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英杰与被告余姚市赛格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范英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英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英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范英杰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