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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稳财与刘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稳财,刘东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67号原告:王稳财,男,汉族。被告:刘东林,男,汉族。原告王稳财与被告刘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稳财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稳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聂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妤馨 百度搜索“”